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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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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来源:国税局 作者:国税局 发布:2014-10-10 修改:2014-10-10

隶属:代理记账  点击:1501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一)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二)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工作流程
     1.纳税人将填好的完整的《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纳税服务部门综合服务窗口;
     2.接收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时,税务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在《申请表》“受理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实行纳税辅导期的时限。将一份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转交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五)特别提醒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标准,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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