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
业务简介: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两份;
(二)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变更认定;
(二)退税部门认定证明管理岗接收资料
1.查验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如发现报送资料不齐、填写内容不准确的,应当时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
2.经查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报项目完整的应予以受理;
3.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在2个工作日内转核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