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册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六、下列标志通常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我国,外国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官方检验标记或者保证标记相同或近似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有害于道德风尚或有其它不良影响的;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外国知晓地名。 
七、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未禁止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但通常不受《商标法》保护)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八、商标申请的部分驳回 
  申请指定在2个以上商品的商标,驳回其中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允许其它部分的注册。 
九、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从注册之日起10年,期满前6个月应申请续展,续展一次延续10年。 
十、注册商标所需时间 
  申请之日起大约15个月左右。 
十一、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1、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不能分开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分别 使用; 
  2、未注册商标或已申请但未经核准的商标不能标注注册标记"注"、"注册"或"?"; 
  3、企业变更名义或地址应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 
  4、变更注册商标图样,应当将新图样作为新商标申请注册; 
  5、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6、注册商标转让须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7、商标有效期到期前应当及时提出续展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