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联合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问题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纳税人不适合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
3.上市公司;
4.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企业);
5.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不包括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6.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7.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方式问题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允许扣减能够正确核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核定和税务机关核定两种类型。
(一)纳税人申请核定包括核定申请和应税所得率调整申请。
1.核定申请是由纳税人根据自身财务核算情况对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标准,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件),注明核定申请理由,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
2.应税所得率调整申请是纳税人因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适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填写《鉴定表》,注明调整申请理由,并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
(二)税务机关核定包括重新鉴定和调整核定。
1.重新鉴定是税务机关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所得税核
定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风险排查、纳税评估等工作方式进行审核,重新确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2.调整核定是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公告“核定征收范围”规定情况或发现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错误,而进行的核定征收或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决定后,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时进行申报抵扣或补缴。
纳税人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鉴定表》一式两联,主管税务机关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对当季度的核定征收情况、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税务登记号和名称、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有调整情形时,应同时公示调整前后的上述内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收入相关问题
(一)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且财产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项目的,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如调整后应税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调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实际所得率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100%
调整后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100%。
(二)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税纯收益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应税纯收益性所得)×100%
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高于或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本通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确定应税调整后应税所得率。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分布、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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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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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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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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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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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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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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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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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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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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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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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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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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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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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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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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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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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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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