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2016-02-14 修改:2016-02-14
隶属:代理记账 点击:2157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微信关注“正添开会计事务所”,联系人:袁经理,电话:13505323629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上一个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下一个新闻:国家税务总局 关
友情链接: 【技术支持-华鼎:15969811918】 | 青岛公司注册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武汉法律咨询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青岛金领域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 青岛猎头 | 版权所有 青岛正添开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2013 ww.qdhengs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04002号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扬州路12号 电话:15063099597 0532-88852155 联系人:袁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