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免、抵、退”税范围扩大
2011年第18号公告将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货物划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境外其他生产企业加工后进口的货物,不需要再行加工只使用本企业品牌直接出口可享受“免、抵、退”税。
三是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并入收购的硬件中作为主打产品出口,政策的执行可以参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配套产品进行办理。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抵、退”税的申报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申报程序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的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以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免、抵、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报关出口了一批自主研发委托加工收回的系统软件,当期出口销售额为100万美元,其中40万美元未在当期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60万美元在当期收齐出口报关单且信息齐全。该企业当期的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为2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委托加工费为4705882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假设销售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上期无留抵税额,当月1日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1.会计处理如下:
1.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1000000×6.81=6810000(元)。
借: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68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6810000.
2.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3.委托加工收回凭加工费专用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系统软件 4705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2.
4.软件成品作入库核算
借:库存商品——系统软件 4705882
贷:委托加工物资——系统软件 4705882.
5.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0×6.81×(17%-16%)=68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68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100.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68100)-0=-39190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00-400000)×6.81×16%=653760(元)。
因4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当期未收齐单证,不并入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应当在收齐单证的所属期进行“免、抵、退”税计算。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91900(元)。
免抵税额=653760-391900=261860(元)。
出口企业可根据以上计算的数额在当期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和其他出口货物明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7.月末,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汇总表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91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618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3760.
8.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919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