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5-08-04 修改: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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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收回原蓝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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