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青财源〔2012〕2号)规定,现将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变更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更行为
(一)税源监控登记的范围
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税源监控登记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赠与,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
股权变更企业应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
(三)税源监控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变更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行为的相关决议)复印件。
2.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发生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行为)或者资本变更申报信息表(发生增资或减资行为报送)。
若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中的股东结构信息与税务登记中的投资方信息不相符,应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打印《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进行佐证;如属于以前股权变更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股权转让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股权变更企业(被转让股权企业)三方。
(一)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股权转让方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后,股权转让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3.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股权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复印件;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相关收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4.股权变更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基准日”财务报表、“本次变更申报前”所属月份的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股权变更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复印件以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6.股权转让交易各方涉及国有股份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或商务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7.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
(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
(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
(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如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5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