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待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本站 作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 发布:2015-07-30 修改: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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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待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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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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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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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待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已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对待开发票环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作以下修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待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待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本公告自201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待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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