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作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2015-07-29 修改:2015-07-29
隶属:代理记账 点击:1694
2015-07-20 来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问:我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你单位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一个新闻:跨年支付的租赁费
下一个新闻:外贸退税备案资料
友情链接: 【技术支持-华鼎:15969811918】 | 青岛公司注册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武汉法律咨询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青岛金领域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 青岛猎头 | 版权所有 青岛正添开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2013 ww.qdhengs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04002号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扬州路12号 电话:15063099597 0532-88852155 联系人:袁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