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业务简介: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变更企业名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等,对有印制质量问题、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以及换版改版的专用发票,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核)
(二)《发票领购簿》;(审核)
(三)《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需缴销的发票;
(五)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六)《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二)发票窗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已领购发票进行缴销时,应检查纳税人领购发票记录,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完毕的最后一份专用发票的记帐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三)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发票,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并监督纳税人按规定缴销发票,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属意见交纳税人;
(四)办理注销或变更税号的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需进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管理-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对纳税人开票资格进行注销;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需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手续。
对按规定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予以缴销,防伪税控系统内的电子信息应同时作废。对纳税人缴销的增值税发票,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型剪角。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