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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看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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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看税改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2014-12-17 修改: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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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看税改
 
 
 
 
 
核心提示:深化税改,实行税收法定,以深化对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理性认识为前提。
 

税收一方面涉及到公共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涉及到个人的负担与财产权利,这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契合点,关系到社会秩序与发展是否可持续,对税改能否顺利推进更是至关重要。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的,是相对一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条件而言的。离开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个体的权利毫无意义。

深化税改,实行税收法定,以深化对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理性认识为前提。税收一方面涉及到公共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涉及到个人的负担与财产权利,这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契合点,关系到社会秩序与发展是否可持续,对税改能否顺利推进更是至关重要。
税收有三性
传统的认识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反映了税收的形式特征,纳税人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将会受到法律惩处。固定性反映了税收不能讨价还价,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必须依法依规行事。无偿性体现在微观个体层面的,与经济交易的有偿性相区分。但从宏观整体来看,税收依然用之于民、用之于社会,并非与纳税人没有关系,而是以另一种方式——集体行动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如治理雾霾、保护环境;帮助弱者、促进公平;救援危机、避免崩溃;强化国防、免受侵略等等。从微观个体和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观察,税收的传统三性正确反映了税收的基本特征,并不过时。
若从一个社会整体来观察,税收也具有三性,即: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征收法定性。这三个特征跟传统的三性特征是互补的,反映出税收的实质特征。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排除了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成为主体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有权决定税收问题,其他国家机关无权作出关于税收的决定,除了授权之外。强调税收主体的唯一性,既是为了避免税收权力的滥用,也是为了体现税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纳税义务的不可避免性。国家首先是一个公共主体,而不是一个经济主体,更不是一个私人主体。作为公共主体,必须反映社会共同体的整体要求和公共利益,防范化解社会个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风险。这从深层反映出税收的起源,是源自于人类社会发展中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缴税或者纳税是社会个体先天的义务,当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深
人是群居的动物。既然有群居,就会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是一个集体,这个共同体要生存、要发展,其个体就要尽义务——缴税。我曾经撰文谈到,缴税或者纳税是社会个体先天的义务。当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深。现在动不动讲纳税人权利,无代表不纳税,并与具体的纳税义务简单地关联在一起,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搅和到一起了。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称。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而税收义务却不是确认了权利时才有的,更不是与纳税人权利同时产生的。纳税是先天的义务,它是天然的,是先于纳税人的权利而存在的,而纳税人的权利是后来才赋予的。在历史上,义务要早得多,而纳税人权利则是近300年来的事情,源头可上溯到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更早的萌芽也就是13世纪初的《大宪章》。在抽象意义上,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体现在税收法定之中,是通过立法机关来代表和实现的,并非向社会个体一个个征求意见来体现。在政治概念下,纳税人是抽象的,泛指老百姓或人民,是一集合概念,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称通过政治制度来实现。至于具体的纳税人义务和纳税人权利,则是税法实施中的问题,这要靠税收司法来解决。如纳税出现争议,依法律程序来解决;纳税人偷逃税、漏税,征收机关可以依法追回;纳税人多缴了税,纳税人可以依法索回,等等。这种纳税人义务和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政治概念。法律层面的关系和政治层面的关系应分开,不能混淆。把法律意义上的具体纳税人权利简单上升到政治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等于把个体的权利混同于人民的权利。按照这种逻辑,任何个体都可以代表人民,其后果是会产生严重的“社会排斥”。如果这样,则只有缴纳税收的人才有权利,无能力缴税的人则无权利。依此逻辑,缴税多的人权利大,缴税少的人,其权利小。按照缴税不缴税、缴税多少来分配社会权利,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这将会使历史退回到起点,只有有钱的人才有权利,而无钱的人则无权利。
从历史上看,无论好的政府,还是坏的政府,纳税都是先天的无条件义务,就像死亡一样无法避免;而权利,则是一定阶段条件下才存在,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或是用来约束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意味着对所有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所有人的权利也是对每一个人权利的限制。这就是说,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的,是相对一定发展阶段的具体条件而言的。离开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个体的权利毫无意义。
从成品油加税谈起
从成品油加税这件事来看,就涉及到了社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限制的问题。成品油加税的本意是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鼓励大家少开车、少用油,抑制多开车、多用油的行为,节能减排,提升空气质量。这显然是对开车族权利的一种限制,对无车族有利,对开车族不利。如果相反,显然是开车族的尾气排放侵害了其他人的权利。站在社会个体的角度来看,社会个体的权利似乎是独立的,互不相干,而从整体来观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显然,个体权利的分配若是靠个体之间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就使看似个体的事务上升为公共事务,必须靠国家这个主体,从公共目的出发来做出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清洁的空气,是所有人需要的,就此而言,通过税收来调节消费行为,减少尾气排放,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个体理性的正确抉择,加起来往往演变成为集体非理性,即所谓“合成谬误”。这在环境问题上尤其突出。在这种条件下,对个体权利重新分配,抑制公共风险,无疑是必要的,也是社会共同体生存、发展所必需的。
税收作为一种先天的义务,它是把社会各个个体融合为一个整体的纽带,要不然,这个社会何以存在?社会发展进化到现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远古没有国家,现在有了国家,国家逐渐发展到当前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联系在一起。马克思的理想——共产主义还没有实现,所以现在还是民族国家之内谈个体与集体的关系。这里头最重要的基础就是税收。从这点来看,要从起源来讲,税收源自于个体和集体的关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的发展,税收的法律关系才逐渐呈现出来,在此之前,更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税收法定原则一开始并不是体现人民主权,而是有权的国王和有钱的工商业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然后慢慢进化到今天,强调这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强调的是社会主体和人民主体,实际上包含了集体的意思。所以,税收法定原则,在今天体现的是人民的权利,社会个体共生共存的权利,这种集体权利构成社会个体缴税义务的来源。因为人不能离开集体而生存,集体是每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缴税是先天义务,与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并无对称关系。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人民和政府是作为统一体而关联在一起的,所以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也就是要体现人民的集体意志,即通过“统一”来实现主权在民。但是,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中,人民和政府是“对立”的,通过对立制衡来体现主权在民。这体现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政府和其权力,都是历史文化思想的产物。不同的土壤,结出不同的果。对立的思维,实际上贯穿于整个西方的思想界,是从人要征服自然开始的。阶级斗争的思维不是中国的传统,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不过是因为适应过去革命斗争的需要才形成了阶级斗争思维。中国传统的思维不是“斗”而是“和”,讲究的是和谐,讲的是天人合一,和而不同。而流行的思维方式,却是“对立”。一谈到对立,就想到用什么办法来制衡。这是一种机械论,以力制力。这种思维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单靠以力制力,而不顺其自然,其导致的社会成本将非常高,这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我们在思想层面,不仅要向西方学习,更要向我们老祖宗学习,要从我国的传统思想资源里面去挖掘,在这个基础上推陈出新,这是非常重要的。从现实出发,反思当前流行的理论,反思我们的实践,这样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使社会共同体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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