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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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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来源:青岛市市南国税局 作者:青岛市市南国税局 发布:2014-12-03 修改:2014-12-03

隶属:代理记账  点击:1658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业务简介: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提供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工作步骤: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一)纳税人领取并完整准确的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纳税人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到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窗口,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人员审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三)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接受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根据是否符合简易程序进行办理。符合简易程序即时办理,不符合简易程序转交税政部门;
 (四)通过以上审核,确定鉴定结果,签署征收方式鉴定意见将相关资料归档;
 (五)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六)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预缴和年度的汇算清缴;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七)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照一般核定、集体审议核定和简易核定等三种程序分别进行。
  1.一般核定
  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其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服务部门综合服务岗人员受理,并于当天传递到税政部门的综合业务岗;综合业务岗在收到《鉴定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岗分配任务;审核岗在接受任务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核实;税政部门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加盖区(市)级税务机关公章后,交由纳税服务部门综合服务岗将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2.集体审议核定
  经营规模超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核定的基础上须经集体审议决定,并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简易核定
开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新办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综合服务岗即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纳税人办理时限: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税务机关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2.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6个月内鉴定完毕;  3.会计核算健全,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应在2月底前报送《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未按期报送资料,继续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执行。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一般核定事项税务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集体审议核定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简易核定事项为即办事项。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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