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业务招待费涉税问题的解析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际应酬费。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更有甚之,审计发现有的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中小企业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是业务招待费而认定为招待费的现象。现笔者对一些方面进行了归纳,可以合理规避其中一些问题。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一、怎样对业务招待费进行定性
在某些中小企业,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如年终员工聚会费用、加班加点时的工作餐、职工出差时的合理餐饮费、业务推广时职工的餐费等等这些都可以不放在业务招待费里核算。
那么哪一些是属于招待费的范畴?既要把握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举个例子来说,某企业销售人员出差三天,花费共计8027元。那么财务人员需要对大量的单据进行分类:住宿费594元,员工餐费360元,宴请客户花费5873元,给客户购买礼品1200元。然后将属于个人正常差旅餐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954元,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礼品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7073元。而不应该盲目的全部计入差旅费。
二、对新规扣除比例规定解析
自2008年1月1日实行新《所得税法》以来,对业务招待费的认定及扣除做了部分修改《新企业所得税法》原文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企业销售(营业)收入=A,业务招待费=B,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B×60%≤A×5‰,只有在B×60% = 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即企业在列支招待费时务必控制在8.3‰以内。
三、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差异化解析
一些费用如果不能很好区分,看到费用发票就列入业务招待费势必会给企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多缴所得税。因此发生的费用要分细、分明确,才能让企业达到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列支,在此举例为证。
(1)某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应该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并列入应付福利费,以免税务稽查认定该项费用为招待性质。
(2)企业到年底安排全体员工聚餐,这种餐费应该列入福利费用;企业员工到外地出差在途中发生的餐费,应属于差旅费的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酒店开会发生的餐费,应属于会议费的一部分;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应属于董事会会费的一部分等等。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处理为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交所得税。
三、业务招待费列支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要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是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具有正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三是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对获得税前扣除很有帮助。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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