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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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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来源:市南国税局 作者:市南国税局 发布:2014-11-05 修改:2014-11-05

隶属:代理记账  点击:1337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业务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由销货方提出申请,销货方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审核销货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进行抄报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后才能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三)综合服务窗口必须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及CTAIS2.0对销货方的抄报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销货方已将丢失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纳税,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已报税证明单》,并签署意见后报科长核准;
  (四)纳税服务科科长(农村分局局长)经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已报税,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字核准后转综合服务岗交纳税人;
  (五)销货方纳税人携带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报税证明单》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转交购买方纳税人,由购买方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审批表》。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必须该份发票抄报税和纳税申报以后办理。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审核符合规定后即时办理。
联系人:袁洪生  电话:13505323629  QQ  号:7976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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